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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研究院國家海洋資料庫資料釋出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12 年 5月 2日國研海科字第11200021881號函訂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國家海洋資料庫 (以下簡稱本資料庫)資料釋出之管理,使資源共享與充分應用,促進海洋資料的流通及發揮其加值效益。落實政府開放資料政策,便利人民公平共享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指供外界使用本資料庫入口網站之介面。
  • (二) 結構化資料:指文字、數據、詮釋資料等資料。
  • (三) 非結構化資料:指圖片、影像、音景等資料。
  • (四) 開放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申請者下載及利用之海洋資料。
  • (五) 管制資料:指具機敏性、受列管或資料提供單位保有智慧財產權者,未能提供下載,須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始得使用之海洋資料。

三、 民眾得利用共享平台提供之資料瀏覽及查詢功能,選擇所需之海洋資料。

四、 本資料庫蒐整之海洋資料,須經資料標準化處理,依資料之性質可分為結構化資料與非結構化資料。
本資料庫所蒐整之海洋資料,依據資料來源與使用限制,可分為開放資料及管制資料。

五、 開放資料之取得方式如下:

  • (一) 申請者登入共享平台,不須經過審核,即可下載。
  • (二) 資料下載方式,依共享平台公告辦理。

六、 管制資料為本院自有資料者,僅供政府機關(構)、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申請,流程如下:

  • (一) 申請者應自共享平台下載管制資料申請表管制資料使用同意書提出申請,或另以公文書方式送本院為之。
  • (二) 經本院審核通過後,申請者應自備儲存裝置,並至本院完成簽署管制資料清單簽收表後存取。
    管制資料為他機關(構)提供者,由申請者逕洽該機關(構) 提出申請。
    第一項資料,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或陸方贊助之財團法人,不得申請。

七、 海洋資料之使用原則如下:

  • (一) 使用開放資料者,應遵照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 (二) 管制資料:
    1. 資料以自行使用為限,非經本院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資料以各種方式,如拷貝、影印、截圖、翻拍等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
    2. 資料用途僅限於公務、學術研究使用,不得作為商業、爭訟等其他用途。
    3. 利用資料引入或產出著作,應註明釋出資料出處,並於出版或公開發表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送本院。
    4. 申請者以不正當方式使用,致衍生法律責任者,需由申請者負所有法律責任。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院得暫停該資料申請者後續申請資料權利。

下載項目
  1. 國家海洋資料庫資料釋出作業要點
  2. 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管制資料申請表
  3. 管制資料使用同意書-管制資料清單簽收表
  4. 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公文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