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國家海洋資料庫 (以下簡稱本資料庫)資料釋出之管理,使資源共享與充分應用,促進海洋資料的流通及發揮其加值效益。落實政府開放資料政策,便利人民公平共享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中華民國 112 年 5月 2日國研海科字第11200021881號函訂
二、 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指供外界使用本資料庫入口網站之介面。
- (二) 結構化資料:指文字、數據、詮釋資料等資料。
- (三) 非結構化資料:指圖片、影像、音景等資料。
- (四) 開放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申請者下載及利用之海洋資料。
- (五) 管制資料:指具機敏性、受列管或資料提供單位保有智慧財產權者,未能提供下載,須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始得使用之海洋資料。
三、 民眾得利用共享平台提供之資料瀏覽及查詢功能,選擇所需之海洋資料。
四、 本資料庫蒐整之海洋資料,須經資料標準化處理,依資料之性質可分為結構化資料與非結構化資料。
本資料庫所蒐整之海洋資料,依據資料來源與使用限制,可分為開放資料及管制資料。
五、 開放資料之取得方式如下:
- (一) 申請者登入共享平台,不須經過審核,即可下載。
- (二) 資料下載方式,依共享平台公告辦理。
六、 管制資料為本院自有資料者,僅供政府機關(構)、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申請,流程如下:
七、 海洋資料之使用原則如下:
- (一) 使用開放資料者,應遵照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 (二) 管制資料:
- 資料以自行使用為限,非經本院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資料以各種方式,如拷貝、影印、截圖、翻拍等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
- 資料用途僅限於公務、學術研究使用,不得作為商業、爭訟等其他用途。
- 利用資料引入或產出著作,應註明釋出資料出處,並於出版或公開發表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送本院。
- 申請者以不正當方式使用,致衍生法律責任者,需由申請者負所有法律責任。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院得暫停該資料申請者後續申請資料權利。